中国古代法对韩国法制史的影响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古代韩国王朝法令和相应中国古代法,以此比较为基础阐述中国古代法对韩国法制史之影响。文中主要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对八条法禁及其相关条款、夫余的刑制以及一责十二法的影响;三国时代高句丽、百济、新罗受中国律令的影响程度及其状况;朝鲜高丽时代的律令受中国古代唐律和宋律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大明律对朝鲜时代创制的最初成文法典经国大典的影响。
关键词律令高丽律唐律经国大典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1009-0592(2010)10-001-02
从历史上来看,韩国是受古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国家之一,这些影响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已深深扎根于现代韩国人的生活中,并已形成韩国的基本特点。自从朝鲜半岛进入划分阶级与国家的历史阶段以来,法律制度便成为国家控制整个社会并实现统治职能的基本工具。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韩国的法制以固有法律为基础,同时受中国法律的影响,逐渐发展起来的。古代时期接受了中国唐律、中世纪接受了宋朝和元朝的法律、朝鲜时代则接受了明律、日本侵占朝鲜时期,通过日本吸收了欧洲的大陆法系、解放后重新补充并发展了以大陆法为主的英美法,进而形成了韩国的法系。
一、古朝鲜的八条法禁
事实上,汉郡县初期(至公元104年止),古朝鲜社会实行的是一种不文禁约八条法。殷朝灭亡后,箕子来到朝鲜半岛,将王道的井田制与不文禁法八条法一并传播。箕子是殷朝三贤之一,他曾向周武王传授儒家最悠久的统治方法,即洪范九畴。但是,八条禁法的内容并未被全部流传下来,只有其中某些内容被记载在了《汉书地理志》的《燕条篇》中。从整体上看,它带有明显的上古时代人类社会的共同点万民法性质。这里规定的应报刑是所有古代社会法所具有的共同点,其出发点是报复的本能;唯有赎刑是受中国影响的法律。其内容如下:
第一條相殺當以時償殺
第二條相傷以穀償相盜男沒入爲家奴子爲婢
第三條自浴贖者人五十萬
二、夫余的刑制与一责十二法
我们可以从《后汉书》中的《东夷专夫余条》与《三国志》中的《魏志》,了解有关夫余的法制内容。其内容与古朝鲜的八条法禁的内容大同小异。但,夫余在法制中所提出的盗一责十二是针对盗窃罪而言,即盗窃他人物品者需赔偿相当于所窃取物品价值十二倍的罚金。这表明,当时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以偷一罚十二的方法进行了强化,而且这种观点成为主流。但是,夫余的法制并未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它明显仿效了中国的法制。
三、三国时代的律令
在三国时代,韩国通过接受中国的律令制度,完成中央集权,从而巩固和加强皇权。现存韩国三国时代的史料和文献非常少,大部分研究资料需要从中国史料中查询,因此对这一时期法制的研究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高句丽的律令
据有关学者考证,高句丽的律令是以公元267年中国晋武帝时代集大成的秦始律令为母法。高句丽小兽林王最大的功绩是颁布了律令。到公元373年,高句丽统治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是习惯法。但,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各种势力开始明争暗斗,为了加强皇权与中央集权,迫切需要统一的规范,中国的律令体制遂成为高句丽最值得模仿的律令体制范本。但是,现存的纪录中只记载了颁布律令的事实,并未记载律令相关的内容,《魏志高句丽》中记载着有罪犯,但无监狱,诸加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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