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一、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检疫申报方式: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三)、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
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规模场、区)、畜禽防疫档案(散养户)。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四)、货主(申报人)应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
2、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
3、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申报检疫;
4、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五)、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按未经检疫处理。
(八)、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流程
货主申报
不受理
受理
说明理由
检疫人员按约定时间
到报检点检疫
条件: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
强制免疫,有效保护期内;
健康;实验室疫病检测,符合要求;
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符合要求
不合格
合格
监督
货主
消毒
出证
收费
按规定无
害化处理
实现现场检疫
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七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国家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新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动物检疫工作又一次重要的规范性调整。
新证明比较老证明而言,书写的要求更为严格,内容更加详细,目的更加明确,这也促使我们的检疫行为要更加规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要更加深刻。
(一)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分类
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种类分为四种: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其中:A证为出省使用,B证为省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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