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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道光朝滇省越狱案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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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道光朝滇省越狱案件研究
滇省越狱案件在道光朝时有发生,即使当时官方在案发后,严厉惩治,大力整改,却没有太大的作用。究其原因,这与当时清代的法律、清中后吏治的腐败、当时滇省的社会状况等均有一定联系,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展开分析研究。
一、从越狱的原因来看,反映出清代刑律的严酷
清代的刑律源于明代,并在此基础上加以修订和整改。清代刑罚有五种基本手段――“凡五刑,一曰笞罪,二曰杖罪,三曰徒罪,四曰流罪,五曰死罪。……凡比於流者,?p?t?w徙,重?t充?。”①死刑在明代的基础上也进一步明确并增多,在清律中, 死刑有绞、斩两种主刑。除此之外还有附加刑,“其律例?戎??s犯、?亟g、?w徙、充?、枷?、刺字、??H、?R?t、?n首、戮?频取!雹谙匀唬?每一种处罚的手段都是极端残酷的。
清初,所设的刑制很简单,对于那些重罪者才会处斩,对于罪轻者仅仅是鞭扑而已。“雍正三年之律,乃依例各於本律注明板?怠M健⒘骷诱龋?亦至配所,照?嫡圬?。?M恐?湄??^多,致死??生命,法外之仁也。”③但由于清代中叶以后,阶级矛盾日趋尖锐,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统治的长治久安,司法镇压也比从前更加残酷。从嘉庆时起,对于所谓“江洋大盗”适用斩首枭示刑。道光元年更扩大到爬城行劫的罪犯,以及京城、大兴、宛平二县境内的劫盗。④由此可见,清代初期和中期的刑律要比清后期的相对宽容,统治者能够法外开恩,执行死刑的手段也相对没有那么令人发指。光绪三十一年,修订法律的大臣奏请才将凌迟、枭首、戮尸这三项重法改为斩决,严酷的死刑处置方式,才有所改变和缓解。

从滇省越狱事件来看,案犯主要系被判死刑者,且多数因盗窃、抢劫,并没有及其重大、十恶不赦的犯罪缘由。越狱的人自知罪重,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并且受不了如此极端的刑罚手段,所以,他们起意越狱。从道光十五年,云贵总督阮元上书给道光帝的奏折中,可以明确地看出案犯越狱的缘由。“上年十二月,宋添名因见同监,平彝县斩犯邓正云,奉到部文处决,自知罪重,起意商同王小蒋、曹发逃走。王小蒋、曹发亦知不能活命,均各应允。”⑤可见,他们对如此残忍的死刑手段产生了既恐慌又畏惧的心里,他们认为逃出去会免于一死,但是他们却践踏了法律的威严和不可抗拒性。
清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制定了极端苛刻、严酷的法律,虽对维护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残酷镇压人民的手段,也激起了人民的反抗与不满。滇省的越狱事件,直接反映了大清法律的威严,有犯必惩、法不宽容,刑律处罚手段的严酷和无情。间接反映出了狱中罪犯迫切想逃离此种极端惩治的心里,是他们对这种残酷惩罚的一种反抗。

二、从对监狱的管理来看,反映出清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纪律松散
越狱事件多发生在罪犯趁狱卒疏忽大意时,他们便起意逃走。例如,道光二十七年发生的一起越狱案,“是夜五更十分,雷雨交作,禁卒???d等赴?z神祠避雨,?I兵、更夫亦往更房歇息,均困乏睡熟,?二乘?g扭?噻??D,扳落?\?牛??|?T上屋,掀落?????G茨,跳?S出??。”⑥以上说明,狱卒均执法怠惰,没有尽职尽守,并且失于防范,罪犯正是趁此机会,才逃出去。由此可以推测,在整个中央存在有严重的官吏腐败的问题,才会导致地方官吏队伍中官风日下,纪律松散。
清代在经历了康乾盛世以后,到了嘉道时期统治渐渐衰落,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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