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情形之浅析
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情形之浅析文章标题:
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情形之浅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根据侵占对象的不同,将侵占罪分为三种类型:
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侵占遗忘物、侵占埋藏物。其中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犯罪与盗窃罪的界限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多,本文拟就两者的界限作一简要分析。
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它与盗窃罪的区分主要应把握以下两点:
一、如何理解财物的“代为保管”关系何谓“代为保管”,我国刑法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解释:
一是狭义说,主张对保管作严格的解释,认为“代为保管”须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保管关系存在为前提,即一方当事人须明确地将其财物委托对方保管。
二是广义说,主张对保管作较为宽泛的解释,认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
三是中间说,认为保管是指行为人基于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而使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即保管关系只能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关系而产生,对于事实上的管理或基于某种客观事件而产生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不成立其保管关系。本文同意广义说观点,即应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而非机械地从字面上理
解“代为保管”。狭义说对保管的理解过于严格,现实生活中,除了明确的委托保管关系,有时双方当事人基于其他合同关系也可能产生法律上的保管关系。除了委托和其他合同关系可产生保管关系,对于事实上的管理或基于某种客观事件而产生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是否可成立保管关系?这是广义说与中间说的分歧所在,其中主要涉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问题。中间说认为,对于无因管理人拒不返还管理物,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不当利益的行为,我国民法对此已作出专门规定强制其返还,因此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广义说则认为,无因管理人对无因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当得利人非法占有不当利益(仅指给付不当得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亦可构成侵占罪。
二、实践中几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1.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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