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盟构建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专利联盟是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盟组织,具有特殊的正面和负面效应,我国专利联盟的发展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联盟的构建和运营应重点考虑联盟的客体要素、许可模式和原则以及独立运作,坚持以联盟章程构建内部约束机制,以指南为原则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以法律法规约束专利权滥用行为。
关键词:专利联盟;联盟构建;许可模式;许可原则;法律规制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0-0283-03 DOI:-4406/
1 专利联盟的基本概念
专利联盟译自“Patent Pool”,其本质上是由数个专利持有人,为了能彼此共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部许可专利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专利联盟的构建、运营包括如下要素:一是专利联盟成员至少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二是专利联盟组成的客体要素为专利;三是专利联盟需调和联盟成员内部之间以及专利联盟与外部之间的关系;四是专利联盟应行动一致,并由无直接关联性的组织管理。
根据对外开放程度的差异,可划分为:开放型专利联盟是由至少两个成员构成,对外部许可专利,许可收益在联盟成员内部分配;互助型专利联盟是由至少两个成员构成,仅在联盟成员内部相互许可使用,对外部不许可专利;组合型专利联盟是指由至少两个成员构成,不仅在联盟成员内部开展交叉许可,也对外部许可专利,许可收益在联盟成员内部分配。专利联盟建立的目的之一为解决专利丛林问题,将零散专利集中化,在联盟内部以及对外部进行许可,以推动专利技术的广泛应用,因此构建组合型专利联盟更符合发展需要。
专利联盟是一种特殊的专利许可方式,其从最初构建到发展具有特殊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根据专利联盟构建目标、价值、促进竞争角度而言,正面效应包括:剔除阻碍性专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降低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等。同时,也存在抑制竞争的负面效应,包括:一揽子许可导致许可成本过高;利用联盟优势设置壁垒,谋求不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市场。
2 我国专利联盟的构建
为改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以及防御国际知识产权风险,抑制专利联盟的负面效应,其专利联盟构建和运营重点考虑如下方面:客体要素、许可的模式和原则、组织的无直接相关性。
专利联盟组成的客体要素即为专利,以专利纳入专利联盟的必要性条件为突破点,确保纳入专利联盟的专利具备有效性、必要性和非对抗性。首先,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具备有效性,有效专利为通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审批授权且维持法律状态有效的专利,由于无效专利已失去法律赋予的权利,纳入专利联盟中将会造成被许可人由于该失效专利而花费不必要的许可使用费,无效专利不得进入专利联盟;其次,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具备必要性,即纳入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与联盟构建的产业?I域关联,确保专利为实现相关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最后,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具备非对抗性,非对抗性包括两方面,弥补性专利和阻挡性专利,确保纳入专利联盟中的专利能够有效用于联盟成员和外部被许可人,克服专利丛林带来的问题。
为促进专利联盟中的专利能够有效应用,以防专利存滞不流通丧失联盟发展的内在动因,应开展多样性的专利许可模式,包括互授许可、整体打包许可、个体单独许可以及专利包分拆许可。互授许可,在联盟内部联盟成员通过协议将各自的专利权相互许可使用,在联盟外部,对于专利联盟技术补充的专利,联盟成员可与被许可人签订协议相互许可使用;整体打包许可,对技术产业有上下游需求的被许可人,采用整体打包许可应为各种模式许可使用费最低;个体单独许可,专利权人可单独与外部签订协议开展专利许可,且许可行为不受专利联盟的限制;专利包分拆许可,允许被许可人通过清单筛选的方式,获得其发展所需的专利最小使用包,专利包亦可由专利联盟根据技术或产品的不同阶段设置符合一定需求的子专利打包许可方式。
专利联盟本着互惠、合法以及可持续的基本许可原则,包括开放性、非强制性、非排他性、公平合理、非独占性回授,从根本上杜绝专利权滥用。为联盟发展、提升联盟的运营能力、强化联盟成员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采用独立第三方管理模式,受联盟成员的干涉影响为非直接性,利益分配相对公平、垄断的可能性也比较低,保证联盟健康有序发展。独立第三方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设立章程、制定运作原则,负责专利联盟对外许可并管理专利联盟,建立专利预警以及信息发布机制;独立第三方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协议与专利联盟成员签订委托及授权许可事宜。
3 我国专利联盟现状及法律规制
专利联盟的发展现状
专利联盟最早产生于19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大致经历任意发展、严格控制发展
专利联盟构建及其法律规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