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解决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
的突出问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农办渔[2007]66号),制定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在省农牧厅统一领导下,由省农牧厅渔业局牵头,省渔政管理总站、省渔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具体实施。负责制订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全省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水产品药残抽检,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执法工作开展督查等。各市州要根据省农牧厅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建立本辖区整治组织机构,部署协调本辖区整治工作。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农业部办公厅《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水产苗种和养殖过程中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肃查处禁用兽药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提高基层行政人员和渔政队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着力强化基层服务,培育负责任的生产主体,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4个月的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要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基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
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自育、自用的除外);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其中省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
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基地、个体小型养殖场等养殖环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结案率达到100%。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现场检查。深入推进水产养殖业综合执法行动,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在9月-11月期间,各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拉网式检查。检查内容:苗种生产企业是否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场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养殖单位使用限用药物是否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水产品;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和苗种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从
9月20日起,省渔政管理总站要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省级鲑鳟鱼良种场进行抽查,抽查的品种主要包括虹鳟鱼、金鳟鱼、鲤鱼、草鱼、武昌鱼、鲫鱼、罗非鱼。同时,要结合2007年度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做好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检查。
(二)加强药残抽检。各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所养品种、用药状况,在9、10月份养殖用药高峰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同时,对辖区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加强药残监测。省渔政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在9-10月期间,要采取现场抽样和产品药残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我省重点水产养殖场的养殖用药开展一次全面抽检。同时,要进入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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