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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四章 施政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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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下篇新中国成立后的吉林省行政机关
第四章施政方式
36年来,吉林省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全省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采取计划管理、法规约束、政策调节、制度保证和监督检查等方式,依法行使行政
权力。
第一节计划管理
1950 年 7 月 1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随后,各市(地)、州、县(旗)相继建立计划
机构,作为同级政府主管计划的职能部门。1953 年、1955 年、1970 年、1973 年,省政府计划部门的名称变更四
次,但其职能基本未变。1985 年 1 月,省计划委员会与省经济委员会合并,组建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简称“省计
经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计划管理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订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协调国民收入的分
配、积累和消费等各种重要的比例关系。(2)研究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拟定相应的
政策。(3)综合运用财政、信贷、利率、物价、税收、工资等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4)组织、协调各
部门、各地区搞好国土整治工作;搞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推动经济区的规划和
横向经济联系。(5)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审批一定规模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计划管理
1950 年 7 月 28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编制 1951 年国民经济恢复与发展计划程序的决定》。1952
年 3 月,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制定
的《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要求省直各机关、延边专署和各县(旗)计统科,吉林、长春两市计委遵照执
行。此《办法》规定国民经济计划编制的程序是:(1)自上而下颁发计划控制数字;(2)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呈报
计划草案;(3)自上而下逐级批准计划。《办法》对基层计划单位、计划草案的组成及内容、计划表格等都作了具
体规定。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林省计划编制内容和管理工作的范围逐步扩大。1950 年编制了农业、工业和商
业计划。1951 年编制了农业、工业、供销(包括物资)、财政、现金管理、交通运输等几项大纲式计划。1952 年编
制了农业、工业、国营商业、合作社、财政、金融、卫生、文化教育、劳动工资、交通、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和物资计
划。这一时期几个主要方面的计划管理情况如下:
对农业生产的计划管理。编制农业计划的基层单位是县,省的农业计划也只下达到县。由于当时的农村经
济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所编农业计划是“估计性”的。
对工业生产的计划管理。国营工业和地方国营工业的基层计划单位是企业。对私营工业确定以商业厅为
基层计划单位,通过加工订货、专业会议、同业工会等方式估算。这一时期,省只编制地方工业生产计划,列入
计划的都是地方国营企业。计划内容包括工业产值和产品产量。到 1952 年,纳入省地方工业生产计划的企业
由 1950 年的 40 户增至 357 户,列入计划的产品品种由 44 种增至 98 种。
第四章施政方式 435
对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1951 年,省政府有关厅、局分别提出建设项目,送交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审查
批准实施。1951 年 5 月,省政府召开第十三次计划委员会议,其决议案中的第一项就是“正式批准省营工业
1951 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工程概算”。1952 年 4 月,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贯彻东北人民政府计划委员
会《关于设计文件审批程序的规定及基本建设项目限额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作出
的补充规定如下:(1)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限额以上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由建设单位提出,省
直主管部门或市计委与县主管科初审并签注具体意见,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书,报“东计委”
请东北人民政府批定。超过“中财委”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由“东计委”转呈“中财委”批定。限额以下,10 亿元
(旧人民币,下同)以上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由建设单位提出,省直主管部门或市计委与县主管科初审并签注具
体意见,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书,报“东计委”批定;限额以下不足 10 亿元的项目,除省人民经
济计划委员会特殊指定的建设单位,不做计划任务书。(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限额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
建设单位提出,省直主管部门或市计委与县主管科初审并签注具体意见,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提出审核意
见书,报请“东计委”批准。超过中财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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