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传闻证据概念界定之分歧
第一,作出传闻证据的主体是庭上转述的证人,还是庭外作出陈述的证人。
第二,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包括口头的、书面的两种形式,还是包括口头的、书面的和行为的三种形式。
第三,传闻证据是证明本身所声明、主张或涉及的事实,还是案件争议事实。
(2)传闻的要素
要素一:传闻必须是陈述人一项包含主张的陈述
要素二:陈述是在当下的法庭外作出,或者虽然是在法庭上作出,但内容系转述他人陈述。
要素三:先前庭外陈述被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之真实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涵义
(一)含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传闻规则的理论基础与功能
(1)传闻危险:误传不可靠
证人证言本身的风险+误传风险
(2)传闻危险:证人不出庭
传闻规则迫使真正了解案情之人出庭作证
(3)传闻危险:不利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
质证权—交叉询问
(4)传闻危险:影响诉讼效率
证言风险的防范
1、宣誓:降低诚实性风险
2、亲自出庭:观察陈述者回答和反应。中国类似的实践是?
3、对质权、交叉询问:——律师作用的发挥
中国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传闻法则,传闻具有可采性。
《刑事诉讼法》第48条(新法60)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47条(新法50)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57条(新法190)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司法实践:证人出庭率低
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强制出庭和惩戒
新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012新《民事诉讼法》
将第70条改为3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2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八章证据规则(第四节传闻证据规则)讲述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