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陈冰
《国家赔偿法》大纲
前言:
1、国家赔偿法的颁行、标志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一个新台阶。
2、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它使宪法的有关规定得到了落实。
3、国家赔偿制度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它的诞生与成长,在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漫长发展过程。
4、中国大陆自1978年改革开放十多年已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司法制度上为国家赔偿法出台作好了准备。
第一章绪论
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
1、对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
赔偿是使受损害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还有补偿制度。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合法权益受损;第二,必须具备侵权事实;第三,损害是侵权人造成,致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故意过失,致害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内。
2、国家赔偿的涵义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与外国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两个概念。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指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行,因而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第五、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定标准明显低于民事赔偿。
3、国家赔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主体、范围,主观、客观构成等不同。
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合法。
、国家赔偿的功能与类型
1、国家赔偿的功能
即国家赔偿预期将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国家赔偿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
2、国家赔的类型
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
有以下几种学说
1、法国学者卢梭倡导的人民主权学说:
主权属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国家政府官吏不是主权的领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狄骥的社会协作法学理论:
认为法律直接产生于社会协作关系,由于取消了主权观念,建立客观法的规范,国家受法的限制对法国赔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从公平正义角度说明国家赔偿存在的理由。
6、公务活动主动性与权利救济有效性保障论:
根据不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危害后果,论证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7、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是国家赔偿责任或者结果责任(有损害即赔偿)的两大理论基础。
8、社会保险理论:
即把民间保险的原理引申来说明国家赔偿的实质。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保险人,社会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家赔偿社会成员损失,就是社会互助保险方式。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1、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的一般过程
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肯定阶段;国家赔偿责任展望。(过失责任或违法责任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
2、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54年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五四宪法,八二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标志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
1、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2、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有系统的法典;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调整对象为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形成国家职务侵权赔偿关系,涉及到衡和兼顾。
3、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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