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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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工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铁路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结合铁路工会财务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各级工会及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疗(休)养等事业单位(统称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下同)。
第三条工会财务工作必须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工会预算管理原则,协调和处理工会建设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各种经济关系。
第四条工会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工运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推动工会财务工作创新;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为铁路工运事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和提供财力保障;合理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工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工会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如实反映本单位工会财务状况,对本单位工会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工会必须把财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财务工作。对重大经济事项要集体讨论决策,实行社团法人代表负责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级工会的领导,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保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和工会组织赋予的权限,做好财会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的一切经济活动要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归口于财务部门(或会计主管)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兼管财务工作。
凡是涉及工会财会方面的问题,均由财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协调,财务部门要建立与同级行政有关部门对口协商制度;凡涉及到工会的财务体制及其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方面的文件,均由财务部门起草,报经领导批准后下发。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铁路工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铁路工会财务管理级次如下:
部属企业工会管理级次: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
各铁路局(青藏公司)工会及其他部属单位工会(统称路局(总公司)级工会,下同)。
各铁路局(青藏公司)工会及其他部属单位直接管理的各大口(分公司)单位工会(统称公司(大口)级工会,下同)。
铁路站段及以下单位工会(本级统称站段级工会或基层工会,下同)。
铁路局工会直接管理站段工会。
非部属企业工会管理级次: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
铁路总工会直接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工会(统称路局(总公司)级工会,下同)。
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工厂等单位工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工厂等单位工会(本级统称为公司(大口)级工会,下同)。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单位工会(本级统称为站段级工会或基层工会,下同)。
第八条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纪律、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办法。
二、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审批(或审核)、汇总下级工会的预算、决算,并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三、收好、管好、用好本级经费,督促行政按规定拨缴经费并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在本级管辖的范围内合理分配经费。根据上级工会的规定,决定所属单位的经费分成、预算拨款和经费调剂。
四、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按主管部门规定上缴有关费用,合理分配资金并确定独立核算单位的结余分配和资金缴拨办法。
五、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工会反映。
六、组织、检查、督促下级工会及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组织开展财务工作竞赛;调查研究,总结财务工作经验,指导和推动本系统、本单位财会工作发展。
七、加强财会人员管理,组织培训财会干部,提高财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会财务干部队伍。
八、加强工会资产管理,负责按规定申请或办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工会、企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及办理财产的盘盈、盘亏、贬值和报废等工作。
九、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财务管理信息化发展,推广适合铁路工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技术和手段。
十、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发扬财务民主,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和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向本级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财务工作。
第九条铁路工会经费实行按比例或额度分成制度。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除按规定的比例上解全国总工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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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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