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思考论文.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思考论文.doc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思考论文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复杂疑难问题,其危害远大于单独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某些规定也作了修改补充,这些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我认为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仍然有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现行刑法共同犯罪人的分类规定的完善及胁从犯的存废问题。
二、关于集团犯罪主体的人数构成问题。
三、关于主犯的处罚问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复杂疑难问题,其危害远大于单独犯罪。正因为如此,不论是在我国还是西方,从古代的刑事立法开始就已经注意到了共同犯罪并在刑事立法中有所反映。例如在我国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中规定:“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根据这一规定,十人以上越城,危害性大于一人越城,因此加重其刑罚。这是我国首次正式在立法中规定共同犯罪。其后,共同犯罪不断体现在后世立法中并日臻完善。及至《唐律疏议》,共同犯罪已经发发展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唐律疏议》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分为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前者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后者是对个别罪名共同犯罪的规定,例如关于造意者在共同犯罪中负主要责任的规定,家人共同犯罪止坐尊长的规定,关于外人和监督主守的官吏共同犯罪的规定,等等,并为后世宋、元、明、清的刑律所照搬沿用。在西方到了中世纪也由开始有了关于共同犯罪的零星规定,而西方近代刑法中共同犯罪制度的确立是以1810年《法国刑法典》为标志的,该法典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共同犯罪制度,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继之,1871年《德国刑法典》也对大陆法系共同犯罪制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 年3 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次修改,对共同犯罪中的某些规定也作了修改补充,这些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我认为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仍然有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地方,以下分别叙述之。
一、关于现行刑法共同犯罪人的分类规定的完善及胁从犯的存废问题
(一)现行刑法分类规定的完善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以便确定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国共同犯罪人被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兼采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其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分法是采用了作用分类法,而教唆犯的分法却采纳了分工分类法。以我个人之见,兼采两种分类法之长的分类思路是对的,但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却不尽如人意,仍有值得修改的空间,以下以古今中外已有的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立法例是如何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作为引子,以得出我所认为正确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
对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如何进行分类,在历史上的刑事立法上曾有过三种分类方法:
(1)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即分工分类法。
分工分类法始于1810年《法国刑法典》,该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与从犯两类,从犯还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对从犯处以与正犯相同之刑

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思考论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pppccc8
  • 文件大小59 KB
  • 时间201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