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文章标题: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11.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第四条界定和追究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第五条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一)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
1.患方向单位或科室提出收费异议;2.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自审;3.根据自审结果,单位或科室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4.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以上自行协商处理程序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
1.患方向物价管理工作部门投诉举报;2.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3.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单位自收到物价部门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第六条违规行为界定
1.凡属单位管理层或科室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为单位或科室违规行为。2.凡属单位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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