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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法理论的突破——兼论无效劳动合同与无效民事合同的区别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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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法理论的突破——兼论无效劳动合同与无效民事合同的区别论文
..毕业【论文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民事合同;劳动关系
【论文摘要】劳动法与民法、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由此决定着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对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在四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问题的提出
无效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及原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中,涉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确认机构、劳动合同的内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等问题。这些规定相对都比较粗糙,而且从立法技术上基本上是参照了《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无效民事合同的规定。即使是全国人大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可撤销劳动合同的规定等等基本都是参照的无效民事合同、可撤销民事合同的规定。上述这些,已经不仅仅是巧合所能够解释的了,最合理的解释是对劳动法与民法、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与无效民事合同没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和定位。本文正是以此为理论基础..毕业,以无效劳动合同对合同法理论的突破来论及无效劳动合同与无效民事合同的区别,并深及整个劳动合同制度与民事合同制度的不同。
二、理论基础
第一,劳动法与民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从法律发展史来看,劳动法与民法有着极为密切的渊源关系。19世纪以前,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一直沿用罗马法的体系。罗马法关于劳动给付关系是置于租赁关系中的,当时的租赁关系分为物的租赁、雇佣租赁和承揽租赁,劳动力雇佣完全被作为财产关系来调整。但正如黄越钦先生所言:“劳动关系决非如斯对等人格者间纯债权关系而已,其间含有一般债的关系中所没有的特殊身份因素在内”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劳动关系主体是在平等掩盖下的不平等。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在选择劳动组织和劳动组织根据自身的条件、状况来招聘劳动者的时候,双方地位是平等的,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似乎跟民事关系非常接近。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内容是财产性兼容人身性。从内容来看,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劳动关系则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社会关系。因为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机体内,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者在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与劳动者的人身密切相关。同时,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的特征。劳动者与劳动组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是用自己的劳动力换回相应的生活资料、物质报酬,因此,这种社会关系具有明显的财产关系因素。劳动法的发展史实质就是法律不断满足劳动关系特殊法律需求的历史。如何协调劳动关系,如何保护和救济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使得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必须冲破民法理念和制度框架的束缚,寻求公共权力的积极介入。于是,大量以限制工时、确保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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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7 KB
  • 时间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