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区域治理的制度安排——兼论对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启示论文
.. 内容提要:欧盟在一体化的每个阶段都制定相关法律加强内外部的交流与合作,并使一体化不断地向更高的形式发展。借鉴欧盟地区政策的经验,规避其地区政策的失误,促进在长三角地区进行区域治理实践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区域经济合作,客观上需要有一套紧密的制度性组织机构为各成员提供一个经常性的谈判和仲裁场所。为保证制度性组织机构行使权力,欧盟要求各成员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由超国家机构统一调控。长三角地区为实现一体化的目标,也可以尝试成立一个在中央政府协调下的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加强区内协调和区外合作与发展。同时,长三角通过建立以产业、资源和地域为特征的区域协调发展基金或者通过制定区域政策所进行的利益协调,可以避开人为分割市场的行政地域划界,从而通过共同权力干预资源配置,进行全局和整体整合。
关键词:欧盟的区域治理,制度安排,长三角地区,协调发展,启示
以苏浙沪毗邻地区17个城市所构成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规模最大、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2004年度统计数据表明,长三角地区占全国土地的1%,%,%的国内生产总值、全国22%%的外贸出口。但是如何形成一个协调有序的地区经济共同增长的机制,以合理利用资源,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仍然是值得深究的问题。本文借鉴欧盟一体化的成功经验,探讨推动长三角地区经济进一步合作与发展的区域政策问题。
一、必须形成一个在国家以产业为特征的地区政策框架下的法律体系
作为制度性一体化,欧盟在一体化的每个阶段都制定相关法律,成员国依此实施了一致的对外政策,也加强了内部的合作与交流,并使一体化不断地向更高的形式发展。《巴黎条约》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反映了特定经济部门的一体化。《罗马条约》建立了关税同盟,实行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单一欧洲法案》对商品、劳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列出了约300项立法,并规定了完成这些立法的时间表。1993年,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形成。随后,欧共体成员国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并于1999年实现了经济货币联盟。欧盟也正在逐步迈向完全的经济一体化,对各种经济政策通过超国家机构进行协调和统一。
以对欧洲一体化具有重要推动意义的《罗马条约》为例,它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要促进成员国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以及不断和均衡的扩张(第2条);在实施共同农业政策时,必须对农业部门的社会结构特征以及不同农村地区的结构和自然差异予以关注(第39条);在涉及就业、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社会事务方面,共同体积极推进成员国间的紧密合作(第118条),并且通过设立欧洲社会基金,对在企业转产过程中的失业工人给予援助和重新安置(第125条);建立欧洲投资银行,向落后地区提供融资便利以促进成员衡发展(第130条);等等。
主权国家间的经济发展如此,具有不同经济利益创造和分配的省与省之间或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经济合作更应如此。通过制定相应的、在国家以产业为特征的地区政策框架下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一方面有助于加强长三角内部合作的基础和相互间的利益协调,也有助于加强对外的区域合作,尤其是推动中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只不过,长三角地区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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