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执行业务时,可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
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收费的形式及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审计项目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审计对象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者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在不超过上浮10%、下浮3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清算、歇业清理业务活动和对特困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以及在贫困县(市)开展鉴证类业务活动,可按基准价下浮50%。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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