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责任制下我国司法行政化问题研究.doc法官责任制下我国司法行政化问题研究
摘要:法官责任制要求“谁办案,谁负责”改变了传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但是我国实行的法官责任制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司法行政化较为严重。因此,在新一轮的法官责任制改革中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彻底解决,减小司法行政化对法官判案产生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法官责任制;司法行政化;去行政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120 -02
一法官责任制与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内在关联
法官责任制的基本含义为“谁办案,谁负责”,它可以理解为以下两点:。与普通的案件审理者不同,主审法官是在诉讼活动中独立组织庭审并签发裁判文书、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主审法官必须是法官队伍中的精英群体,在教育背景、知识体系、法律素养、执业履历、工作实绩、职业品德、道德信誉等方面拥有令人信服的资历。”① 。权责统一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要追究主审法官的审判责任需以法官拥有并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因此,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司法程序照常运转的根本保障。法官责任制是法官执法办案的“隔离墙”和“高压线”,旨在抑制其不当行权行为,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②
(一)司法人员管理行政化
我国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制度沿用了对行政人员的管理模式,在法院内部,无论是法官、书记员或是其他部门组成人员,一律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套用公务员的级别、工资、奖惩及考核制度。我国《公务员法》更是明确把法官和检察官纳入公务员队伍。虽然这样可以方便和简化司法人员的管理,但却不合理,我国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入门槛较普通公务员较为严格;他们既要通过司法考试又要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才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同时,工作性质也与行政人员工作性质具有较大区别,司法人员具有独立性与专业性等工作性质,而普通公务员的工作性质为命令性、技术性。如果套用管理行政人员的模式管理司法人员,必将影响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同时影响司法效率。
同行政机关一样,我国司法机关也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且司法人员的晋升渠道与薪酬保障也是根据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定。在司法机关机构实行等级制无疑是对公务员行政级别的模仿,行政等级的高低既决定物质保障与政治保障又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也会使民众对法官产生误解,使法官个人能力与等级高低直接画等号。等级制度还强化了法院领导对法官的影响力,使得法官不能依据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对案件做出独立的判断。一方面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加剧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猜疑及不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淡化了法官的责任意识,使法官消极怠工,降低了司法活动的效率,为外部力量干预司法公正提供了便利。
(二)司法裁判活动行政化
法官终身追责的前提,是审判独立。在当下法官审案,内部上判案受院长、审判委员会制约;外部上受地方行政机关、人大、党委影响,仅仅从法官个人上加重责任,权责不一致,实际上治标不治本。司法独立之所以得到较多的强调,是因为司法机构在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极容易受到其他国家机构的干预,同时也是因为法官很难摆脱外部对其职业所施加的影响和控制。③然而在实践中,审委会裁决案件的范围并未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而缩小,有的法院甚至有扩大趋势。④审判委员会制度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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