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银行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
为规范我行员工离职管理,维护员工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试行办法(ⅩⅩ年版)》(简称《离职管理办法》,下同)(中银人【ⅩⅩ】257号)的规定,现结合我行实际,制定《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ⅩⅩ年试行版)》(简称《实施细则》,下同)。
本实施细则所称“离职”,是指劳动合同制员工与所属我行各单位劳动关系的结束,离开我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员工辞职;
(二)辞退员工;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四)退休、退职。
派遣制员工除对劳动关系处理外,其他离职管理事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级各单位进行员工离职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注重程序和时效,细致操作员工离职属于各种争议高发环节,我行的各项离职管理措施安排必须严格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尤其应特别注意遵守外部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时效要求。在具体操作上,也是“宜细不宜粗”,保证在细节问题上也能经得起仲裁、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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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规范,分工负责,配合协调员工离职管理涉及工作交接安排、保密措施、离职审计、劳动关系处理等多方面问题,我行不同机构层级、部门应在统一的规范框架下,互相配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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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防范风险员工“有进有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属于人员管理的常态,应承认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积极应对员工自愿或非自愿离职现象。对于离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应妥善处理,保证工作交接和业务运营平稳,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客户资源流失及因劳动关系处理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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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维护我行和员工本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责任,减少争议,各级机构在对员工离职管理的重要操作环节中,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和相关记录,并建立完整的员工离职管理文档。
有条件的机构,可聘请外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指导服务。
第二章员工辞职
本办法所称“员工辞职”,是指员工主动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按照对员工层级管理原则,员工辞职分别由所属二级分行、直属支行或省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简称“各单位”,下同)统一负责受理,各项流程安排参见《员工辞职流程图》(附件1)。
为确保员工辞职表示的真实性,员工辞职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在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前进行面签确认。
员工不得以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辞职,各行人力资源部门不得接受员工以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的辞职。
试用期内员工的辞职提前通知期为三日;其他员工为三十日。对于按照岗位要求需保守我行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国家或地方规定在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另行约定了较长提前通知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还应遵守该提前通知期约定。
员工提出辞职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应按照规定正常出勤,服从原部门、单位管理,按质按量完成原岗位工作或按要求进行相关工作交接,不得擅自离岗。
各单位办理员工辞职时,应告知员工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提前通知期。
员工在提前通知期内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除有法定理由外,员工未通知或提前通知期未满即擅自离职的,属于严重违纪并构成旷工行为。各单位有权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以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关系),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赔偿:
(一)我行为招收录用其所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我行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我行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因拟招聘、雇佣、招考该员工而向我行询问、调查该员工相关情况的,应将上述事实向其如实反映,并在个人档案中载明。
各单位核准的辞职员工离行日期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原则上应为提前通知期届满之日。如员工书面同意的,也可以为提前通知期届满之日以后的日期。
辞职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各级机构设定的内部批准、核准、审批、备案等程序,均不影响员工提前通知期届满即可离行并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权利。
员工辞职违反与我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我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往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要求其本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各单位不得仅凭对方单位商调函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各单位对于已提出辞职或有辞职意向的员工,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员工谈话,了解分析员工提出辞职的原因,征求员工的意见,听取员工的建议,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应予以挽留。对于员工辞职谈话中所反映的我行经营或管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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