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之展望(1)
时间:2006年6月10日上午10:40—12:20
地点:北京友谊宾馆贵宾楼二楼多功能厅
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
主持人(王利明教授):下面进行第一个议题讨论,关于民法总则。有四位发言人,第一位是刘得宽教授。刘教授现在是日本东海大学教授,他的《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一书,在大陆影响很大。下面欢迎刘教授给我们做“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体系与精神内涵”的主题发言。
刘得宽:各位大家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体系与精神内涵”。今天的发言主要有三部分,第一个是大陆民法的立法体系,立法结构的问题;第二个是大陆法系立法体系与精神内涵,它是社会最基本的法;第三个就是我的感想。
第一个,大陆民法的立法体系,这个不用我说大家也知道,就现在世界的法系来说,欧洲领导世界两个法系,像台湾和日本,包括发展中国家,整个借用欧洲大陆法系。我们大陆法主要不同的地方就是我们大陆法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典。6世纪有罗马法典,罗马法典的民法,民法是我们所有法律的基础,《拿破仑法典》也是民法的法典,所以说民法是法律的基础。罗马法大家也知道,罗马法有三个大部分,其中学说汇纂
、法学提要影响到大陆法系。法国法系的民法,《拿破仑法典》是受到法学提要的影响。德国法系影响了日本,也影响到中国,这是德国法系,采取的是学说汇纂。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其实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结构上不一样而已。法学提要的结构,第一个规定人是权利主体,第二部分规定物,三是权利的得丧变更。学说汇纂,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把学说汇纂整理成抽象的一整套的书,我们所采取的学说汇纂就是从德国学的。19世纪整理出来的一套学说汇纂,非常抽象。它从第一编总则开始。总则编下面是债权、物权等。还有各章里面又有通则,各编里面也有通则。它是一种抽象,一直到再次抽象,代表层次性的。这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把学说汇纂整理后形成的东西。它的好处就是这个东西可以避免疏漏,而且会减少条文的数目,这是德国的立法特色。
各位知道,刚才讲的法学提要的内容、主要构造还是一样的。我们看民法总则的时候有时候能看出来,民法涉及到人,还有法律行为,以及权利的变动。法国民法、学说汇纂里面分得很细,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契约,还有物权的变更、遗嘱等等都包括在权利变动的内容中。所以德国法学家把那个东西明细化,逻辑化。有关物的部分,归到物权里面;债权归到债权里面;还有亲属部分归到亲属里面,我们把人的部分归到亲属里面;还有继承方面。再加上一编总则,所以一共是五编。各位也可以看出,它们在结构上有主体,还有客体,还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里面有各种变更问题,它们的民法体系就是这样的结构。所以从德国民法制定以后,影响到日本,日本又影响到台湾。这是德国法系,是这样的民法结构
。还有法国法系。德国民法制定以前,普鲁士制定的民法,还有奥地利民法,也是受到法国法系的影响。
第二个,我们讲精神内涵。我大胆地讲,民法规定市民社会的结构。我们讲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整体结构,民法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为什么可以这么解释?从外部结构来说,一般都是权力组织,这就是整个以权力主体的社会构造。权力不只有裁判权,还有亲属权,夫妻、父子关系等等,权力义务是主体。国家整个构造由宪法来解释。但是内部的构造很重要,它也是跟宪法有密切的关系,宪法主要目的还是要保障我们的人权,现在广泛的人权有人格权,宪法也是保护我们的人权,人基本的权利。为了保障我们个人的各种权利,所以我们才需要政府,政府有三个机构,立法、司法、行政,保护老百姓,当然也包含保护我们国家。第三个部分就是说给政府很大的权力,公权,怕政府侵害老百姓的权利,所以又加入了一个基本人权。从它的内涵来说,民法是我们市民社会的结构,这是精神内涵的说明。
第三个部分就是结语,也就是我个人的感想。民法是基本法律,是一个基本法。但是各位知道,罗马法也好,拿破仑法典也好,都是大陆法系,两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在里面,而且有深厚的法律基础。除这个以外,一个时代的进步,信息化的社会、国际化的社会、高龄化的社会,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法律也要进步。但是民法的变化,民法的结构,民法具有安定性。通过制定物权法等等,当时我们认为法律比较弱势,一定要深入落实
。我要讲的东西很多,但是由于时间的关系讲不完,希望以后有机会能够为立法有帮助。谢谢各位!
主持人:第二位教授是清华大学马俊驹教授,他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人格权的支配权性质”。欢迎马教授!
马俊驹:尊敬的各位同仁、各位朋友,我递交这次会议的论文是关于人格权方面的一篇文章。下面我就这篇文章的一些主要观点,向各位做一个介绍。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在现代社会当中,民法所创新的,所创建的一项新型的权利。但是我们知道,在以法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之展望技术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