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指挥部成员分工负责制、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家长监护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市、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指挥部成员分工负责制、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家长监护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市、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发动群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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