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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对症假拍,拍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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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对症假拍,拍假
如何打破社会对拍卖行监的“妖魔化”?什么是拍卖行业各种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法律,市场,行业规则,拍卖行业会选中怎样的突破口呢?

进入“亿元时代”,让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拍卖行说话更加底气十足,也让本届拍卖论坛在一抹暖色当中展开。然而,无论是在论坛的哪一个会场,一个质疑的声音始终伴随左右,这就是对拍卖行拍假与假拍的质疑。
2009年12月13日上午,面对来自拍卖业协会、拍卖行、法律界的各方专家,藏家代表方杰直陈观点,称“中国的拍卖业里卖假假卖蔚然成风”。
藏家代表的声音说出了不少社会公众对于拍卖行业的看法,这一看法笼罩在拍卖业头上已经很久了。拍卖行如何拿出实际举措,解开公众质疑,打破公众对于拍卖行业的“妖魔化”已箭在弦上。

修改《拍卖法》?没那么简单

到底是谁制造了拍卖业的困境?拍卖行业为何会持久陷入一场来自社会各方的口诛笔伐呢
?2009年12月12日,第一个走上论坛的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给出了第一个答案。
张新建表示,在1996年,文物艺术品拍卖时间不长就颁布出台了《拍卖法》。《拍卖法》为文物艺术品拍卖设计了一系列完整的制度。然而,《拍卖法》第61条第2款,也就是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条款,“这样一个小小的口子,让拍假的祸水由此汹涌而入,淹没了整个拍卖业,使拍卖法完整的设计毁于泡影”。
这一分析和公众的看法比较接近,在此之前,《拍卖法》第61条早已成为众矢之的。很多人也曾在各种场合呼吁,现在已经到了修改《拍卖法》的时候了。那么,解决拍卖行业的问题是否应该从修改《拍卖法》开始呢?
论坛之上,业内各方分析后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拍卖法》确实存在有待修改的内容,但第61条并非引发危机的“元凶”,真正导致拍卖业信誉危机另有原因。
“修改了《拍卖法》,拍卖公司就可以保真了?就可以由某一个部门实现终极权威鉴定?恐怕也不太现实。”上海朵云轩拍卖公司副总经理、艺委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焦安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
他认为,《拍卖法》出台的时间比较早,艺术品拍卖行业发展又太快,因此很多问题也是当初没有考虑到的,《拍卖法》应该在适当的时候调整,作为拍卖行业协会也可以为此进行呼吁,然而,即使修改了《拍卖法》,也不意味着可以解决目前的问题。

焦安说:“现在一些影视,书籍,把拍卖行业说得水深火热。我们也为此争论了很长时间,大家认为,拍卖行之所以被‘妖魔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主流没有被认识,非主流的,一些不好的东西,被媒体报道之后放大了。要知道,做艺术品拍卖很困难,把艺术品进行完整鉴定,包括描述都很困难。”
“法律不是万能的,要是法律能解决所有问题,那就太简单了。法律只是一个框架,不要出现什么问题都想到用法律解决。”荣宝拍卖公司总经理刘尚勇的观点更为激进。
他表示,与一般人理解不同,《拍卖法》并不过时,不仅如此,《拍卖法》的性质甚至还是一个“超前法”。
刘尚勇说:“很多发达国家,像美国,英国,日本都没有《拍卖法》。我们在艺术品拍卖之初就考虑到了用法律解决问题,这已经是一种超前考虑,还想有一个超越《拍卖法》的东西出来,那是不可能的。现在各种媒体不断描绘,将拍卖行业描绘成黑暗的江湖,实际上出现问题也就是万分之一的事情。之所以被‘妖魔化’,就是因为这个行当里面有太多特殊性的地方,这些特殊的地方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反而被描述变成黑暗的东西,给拍卖行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已发生的一些纠纷被诉诸法律,但每一次诉讼都没有结果,于是大家最后就说是第
61条的原因,实际上和第61条无关,有没有第61条都会出现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也认为:“今天看来,《拍卖法》的立法原则和架构没有大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更是指出了仅仅把目光放在第61条所带来的困境:“《拍卖法》的修改不仅仅在条款免责不免责。第61条第2款如果删除,可能加重了拍卖企业的义务,对拍卖公司不公平,然而,给了拍卖公司免责条款,拍卖公司又有了可乘之机,会造成很多的纠纷,这个矛盾怎么办?”
一些无良拍卖公司对于《拍卖法》免责条款的滥用,将拍卖业问题与第61条紧紧联系在了一起,但是,第61条的问题又是行业特殊性决定的。作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窗口行业,拍卖行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当一些拍假、假拍事件被媒体曝光,出现放大效应,由于公众并不熟悉拍卖行业的特殊性,只能用一般行业的标准来解读拍卖行,拍卖行由此遭遇“妖魔化”。
这里的难点在于,解除“妖魔化”显然不能让拍卖行业向一般行业标准靠拢,而是要研究特殊行业如何实现与一般行业同等的健康秩序。也就是说,解决拍卖业的问题要跳出第
61条,寻找新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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