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工业产权法概述
专利法
商标法
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财产与财产权
(一)传统的财产:指有形财产,如房子、土地、机器设备、金钱、粮食、牛、马、羊等。
传统财产权:人们对有形财产的权利。如:房、地所有权,牛、马、羊的所有权等。
(二)现代财产:除传统财产外,包括: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著作权、信息资料、商业秘密、货源标记等。
现代财产权:除包括传统的财产权外,还包括现代的财产权,或叫知识财产权。
在某行业或某些方面,知识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有形财产。
2012 最佳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前十名(单位:百万美元)
2012
2011
品牌
所属行业
2012年品牌价值
价值变化2011-2012
1
1
可口可乐Coca-Cola
饮料
77,839
8%
2
8
苹果Apple
电子
76,568
129%
3
2
IBM
商用服务
75,532
8%
4
4
谷歌Google
互联网
69,726
26%
5
3
微软Microsoft
计算机软件
57,853
-2%
6
5
通用 GE
综合
43,682
2%
7
6
麦当劳McDonald’s
餐饮
40,062
13%
8
7
英特尔Intel
电子
39,385
12%
9
17
三星Samsung
电子
32,893
40%
10
11
丰田Toyota
汽车
30,280
9%
二、工业产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
包括版权、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智力成果权。
(二)广义的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邻接权
(三)狭义的工业产权
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四)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
1、无形性
2、专有性(垄断性或独占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三、工业产权法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
我国于1984年11月14日正式加入巴黎公约
关于工业产权的公约中最早、影响最大、成员国最多的一项国际公约
第一条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1)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型式、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3)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
(4)专利权应包括本联盟成员国法律上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权,如改进专利权、补充专利权和补充证书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每一个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同等地给予其缔约国国民。
非缔约国国民,如在缔约国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也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
缔约国国民第一次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后,又在一定时期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就同一项发明或商标向另一缔约国提出申请时,其第二次申请日视同第一次申请日。
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人就相同的发明或商标提出了申请或已实施了该项发明或使用了商标,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可以获得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
3、独立性原则
各缔约国独立地按照本国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以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不受该项申请是否已在其他成员国已授予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影响。
4、强制许可原则
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内,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任何第三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发给强制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实施。
这种强制实施人仅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专用权。
取得强制实施许可权的人,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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