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P286)
1、行政制裁
对违反环保法而对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实施行政处分的单位
必须是具有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3)处分的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行政处分的种类
对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
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7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查看、开除
(5)行政处分程序
调查取证→处分决定申辩→上级批准→通知→复议或申诉
(1)行政处罚概念
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国家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3)行政处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法〉5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关闭。
其他单行法规中:责令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
(4)行政处罚程序
提起行政处罚程序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方行为
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性程序
依照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立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
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审查(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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