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探析
【关键词】韩国宪法;国民主权;法治主义;论文下载
【作者简介】金玉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韩国宪法的制定
韩国宪法作为韩国最高基本法,适用于韩国领域内的全体国民。自1948年7月17日之日以来,至今共经过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87年10月29日,被称为韩国第10号宪法或第六共和国宪法或87宪法,由前言和正文130条6个附则构成。
1986年韩国结束第五共和国1 ,通过六月抗争开启了第七共和国的篇章。之前的第五共和国虽然被称之为共和国却未能实现人们对于民主的热切期待,最终以民主抗争的形式在1987年6月10日爆发,又称六月抗争2 。,内容包括同意总统直选,全面赦免和恢复政治犯的权利,保障言论自由等。于是直选制的宪法修改经过朝野两党八次会谈,在1987年9月18日共同提交到国会于10月12日议决通过, 10月29日颁布。
二、韩国宪法的结构
韩国宪法由前言和正文共10章130条,附则6条组成。在宪法条文之前,冠以前言,规定了宪法制定的源由、目的、宪法的制定权利人、指导思想和原理等。通说认为前言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规范价值。继前言之后为第一章总纲,也是韩国宪法的总纲。由第一条(国号、政治体制、国家形式、主权)、第二条(国民条件和保护海外国民的义务)、第三条(领土)、第四条(统一)、第五条(否定侵略战争和国军使命及政治中立)、第六条(条约和国际法规的效力、外国人地位的保障)、第七条(公务员的地位、责任、身份及政治中立)、第八条(设立政党的自由与多党制的条件)、第九条(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努力发展民族文化的义务)。
第二章为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此处国民权利和义务体现了韩国宪法基本法性质,是对于人权的规定,具有美国权利法案和法国人权宣言的性质。该章由第十条(人格尊严和幸福追求权,基本人权保障)、第十一条等,特殊阶级制度的否定,荣誉的效力)、第十二条(身体自由)、第十三条(罪刑法定主义)、第十四条(居住、迁徙自由)、第十五条(职业选择自由)、第十六条(居所的自由)、第十七条(私生活的秘密与自由)、第十八条(秘密通信)、第十九条(良心自由)、第二十条(宗教自由,否定国教,政教分离)、第二十一条(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言论、出版致害补偿);第二十二条(学术和艺术自由、著作权保护);第二十三条(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行使符合公共福利的原则;公益所需财产权的征收、使用或限制时的正当补偿)、第二十四条(普通选举的原则)、第二十五条(公职担任权)、第二十六条(请愿权)、第二十七条(受裁判权、迅速受裁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第二十八条(刑事赔偿)、第二十九条(公务员的非法行为及其赔偿责任)、第三十条(犯罪行为被害人救助)、第三十一条(受教育权;教育机会均等;振兴终生教育;教育自主性、专业性、政治中立性的保障;大学自律性)、第三十二条(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最低工资制的施行;保障人格尊严的前提下规定劳动条件的标准;妇女及障碍者的劳动受保护;年少者的劳动受保护;优待国家有功人员);第三十三条(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的保障)、第三十四条(享有人应享有的生活权;国家致力于增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义务;为提高女性福祉和权益,提高老年人和青少年的福祉,国家负有实施相关政策的义务;国家保护身体障碍者和患者或因年老及其他原因丧失生活能力的国民;预防灾害)、第三十五条(环境权;舒适居住环境的保障)、第三十六条(保障婚姻和家庭生活中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保护母性;国民保健)、第三十七条(宪法未列举的国民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和禁止对本质内容的侵犯)、第三十八条(纳税义务);第三十九条(国防义务)等组成。
第三章为国会。由第四十条(立法权)、第四十一条(国会的组成)、第四十二条(国会议员的任期)、第四十三条(国会议员的兼职限制)、第四十四条(国会议员不受逮捕特权)、第四十五条(国会议员发言和表决在国会外的免责)、第四十六条(国会议员的义务)、第四十七条(定期会和临时会)、第四十八条(议长和副议长)、第四十九条(议决人数和议决方法)、第五十条(议事公开原则)、第五十一条(会期继续原则)、第五十二条(法律草案提出权)、第五十三条(公布法律;总统再议权;法律草案的确定和生效)、第五十四条(预算案的审议和确定;议决期间的过渡措施)、第五十五条(继续费和预备费)、第五十六条(追加变更预算)、第五十七条(预算支出的各项增额和新费用项目的禁止设立)、第五十八条(国债募集等议决权)、第五十九条(税收种类和税率)、第六十条(缔结条约、宣布战争的同意权)、第六十一条(国情监察和调查权)、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罢免国务总理及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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