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松滋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中心综合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根据国家标准委《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心秉承“方便纳税人、服务老百姓”的理念,努力践行“仁爱、敬业、公平、守礼”的核心价值,向服务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四条实行朝九晚五作息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每天四次脸谱打卡,打卡时间为9:00、12:00、13:30、17:00。窗口前台工作人员要提前到岗,做好业务受理准备。
第五条实行外出请销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3小时以内临时外出由窗口首席负责人签派出单或请假条,批准后外出,事后报中心管理办备案;
3小时至1天内请假由窗口首席负责人签派出单或请假条,报中心管理办审批后外出;1天以上请假,申请人凭窗口首席负责人签的派出单或请假条到中心管理办审核,中心分管政务大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外出。首席负责人请假报中心管理办审核,中心分管大厅领导审批后才能离岗。每年1月、7月初窗口向中心管理办报窗口工作人员休年假、探亲假计划,中心管理办审批后按计划休假,不允许无计划休假,当期计休未休过期后不补休。
第六条实行挂牌服务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大方,仪容整洁,举止得体,要统一着装,有法定制服的应当着法定制服。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按规范在外衣左胸前佩戴胸牌,向服务对象亮明身份,因工作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在窗口摆放“对不起,请稍候”或“此窗口暂停服务”工作牌。
第七条实行微笑服务制度。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服务对象,微笑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提倡使用普通话,使用协调适宜的自然语言和身体语言,保持适当的语调语速。窗口工作人员要态度温和,认真听取服务对象诉求,及时发现并化解服务对象不满情绪。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脱岗、串岗,在大厅内聊天、嬉闹、打磕睡。
(二)上网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聊天、炒股、购物等与工作无关活动。
(三)在工作日饮酒,在禁烟区域抽烟。
(四)长时间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无故让服务对象等候。
(五)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无故推诿,与其发生争吵。
第九条窗口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区干净整洁,妥善安置摆放本窗口办公设备、档案文件、收取的申请材料以及个人物品等,保持台面整洁,不得在大厅通道及公共区堆放杂物,影响畅通。
第十条窗口人员应当按规定操作和使用中心办公设备。不得私自拆卸、安装电脑硬件,确属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中心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关闭电源。不得在大厅内使用电水壶、电暖器等高耗能电子产品。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响应中心号召,服从中心统一安排。
在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窗口人员应当采取适当应急措施,迅速报告中心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实行AB岗管理。窗口前台为A岗,后台为B岗。工作时间内A岗不得因任何原因缺岗,A岗人员确需离岗的,应当按规定请假,由首席代表安排B岗人员顶岗。
第十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待来访办事群众或第一个接听服务对象询问电话的窗口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细致全面地为服务对象做好咨询引导服务。对本窗口办理的事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的咨询一次性做出明确答复并提供服务告知单;对已进驻中心但不属于本窗口办理的事项;负责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办理;对未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做好解释说明并指导服务对象到相关部门办理;对停止办理、无需许可审批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要以方便服务对象为原则,在窗口受理服务对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或进行业务咨询时,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或咨询事项应符合的条件、所需提供的资料、办理的程序、办事的时限、收取的费用等。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简单明了的事项可采取口头形式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十五条实行受理、补正、送达通知单制度。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窗口人员应及时接待,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和示范文本。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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