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成为律师开门迎客的执业平台,也成了志同道合的法律人才的积聚之地。
律师们每天从所里衣冠楚楚地起程,搏击法场,护航商海;保驾民生,推销自我;实现价值,践行梦想。而当律师们碰上棘手问题,又会折回所内,切磋技艺;身心疲惫了,所内小憩片刻;遇到挫折了,所内寻找安慰;经验不够了,所内临时“充电”;业务成功了,所内流露喜悦。
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与作用
事务所的性质:
(1)具有国家性、社会性、公益性和营利性的执业组织形式;
(2)具有中介性质的执业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的作用:
1. 维护律师统一的外在形象
2. 律师业务管理与服务
3. 分担律师执业风险
4. 为律师执业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二、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选用的名称不得与已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的意思相同或发音相同。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五)数字;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 (七)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八)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等字样或其谐音。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由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时自由选择,但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作字号。
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合伙人的姓名或姓氏的连缀作字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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