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283—2007
代替DB15/T283—1998
内蒙古自治区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封山(沙)育林的封育对象、类型、方式、年限、合格标准,以及封山(沙)育林规划设计、封育作业、检查与成效调查和档案管理的原则性、技术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的封山(沙)育林,以及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的封育改造,非国家工程或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DB15/T389 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封山(沙)育林 setting apart hills including sand area for tree growing
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closure in non-stocked land and scattered wood land
对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实施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的一项技术措施。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 closure in forested land and shrub land
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并采取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幼苗、幼树,适当补植改造,并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高林分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封育区 closed area
实施封育措施的林地。
在封区 being-closed area
正在封育且封育时间未达到封育年限的封育区。
原封区 closed area starting from former year
非当年开始封育且封育时间未达到封育年限的封育区。
新封区 closed area staring from this year
当年新增的封育区。
解封区 area released from closure
达到封育年限后,解除封育措施的封育区。
续封区 area being closed sequentially
达到封育年限后,由于未达到成效要求需继续采取封育措施的封育区。
封育年限 closed years
达到封育标准所需要的年限。
封育方式 the style of closure
全封 overall closure
在封育期间,禁止除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的封育方式。
半封 half-closure
在封育期间,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他季节不得放牧但可按作业设计进行樵采、割草、采种等生产活动的封育方式。
轮封 shifted-closure
封育期间,根据封育区具体情况,将单个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但在林草生长结实季节实行全封的封育方式。
封育类型 the aimed forest type of closure
通过封育措施,封育区预期能形成的森林植被类型,按照培育目的和目的树种比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四个封育类型。
4 总则
根据GB/T15163—200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无林地和疏林地通过封育措施,增加有林地与灌木林地面积;沙地增加植被盖度,达到治理沙化的目的;有林地通过封育措施,提高林分质量。
封山(沙)育林应坚持封禁和人工补植、补播、抚育相结合的原则。
封山(沙)育林应按规划设计,按设计实施,按标准验收。
封山(沙)育林规划、设计应由具有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 封山(沙)育林适用条件
封山(沙)育林地块选择要相对集中,土地权属明确。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可实施封育: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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