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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课件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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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绪论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二、知识产权保护走向国际化的过程
(一)《巴黎公约》及《伯尔尼公约》的缔结
1、《巴黎公约》
1883年巴黎公约的成立原因
◎实质原因:
经济原因:垄断资本主义初步形成,国际贸易扩大
技术原因:蒸汽机的运用与电能的发现,导致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加快
法律上原因:对外国人不给予国民待遇
直接原因:1873年奥匈帝国举办的第一次国际发明展览会,参与人数少
2、1886年《伯尔尼公约》
过程:
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
(二)其他国际文件
1、《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2、《制裁商品来源之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4、《世界版权公约》
5、《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协定》
6、《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
7、《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8、《保护植物新品种日内瓦公约》
9、《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10、《专利合作条约》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创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巴黎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二)《伯尔尼公约》与国民待遇
1、缔约国国民的作品
2、非缔约国国民的作品
(1)在缔约国或中国有经常居住地作者的作品;
(2)在缔约国或中国首次出版的作品;
(3)在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同时出版的作品。
3、补充标准
电影作品:只要制片人的办事处或定居地在任一缔约国境内。
建筑物或构成建筑物一部分的绘画造型艺术作品:只要该作品座落于任一缔约国境内。
(三)其他国际条约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采纳
(四)国民待遇的例外
《巴黎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
“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介
(一)成立背景与过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d Intellectual anization 1967年斯德哥尔摩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适用于工业产权的一般原则和规则
(一)工业产权的含义和范围
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二)国民待遇
第2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各该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1)国民待遇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1、取得工业产权的条件和手续;
2、所享受的工业产权权利;
3、在遭受侵害时所得到的法律救济
(2)保留规定:
第2条第3款规定:“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3)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待遇应该符合公约的最低要求。

(三)优先权
第4条A小节第1款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1、优先权期限: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6个月,均自首次申请日起计算。
2、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优先权是属于程序性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对抗权;
第二,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是一种国际优先权,有别于国内优先权。
(四)宽限期
第5条之2第1款规定:“关于工业产权维持费的缴纳,应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宽限期,但是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应缴纳附加费。”
(五)临时保护
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第11条第3款规定:“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六)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在联盟各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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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