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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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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二
银监会通过发布一系列的监管指引,对中国的商业银行进行要求。计划于2010年初步达到合规要求,最晚2013年合规打标。目前第一梯队的银行已经陆续开展合规项目,并大部分达到监管要求。第二梯队的银行业陆续开展相关项目。但如何逐步完善内评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如何将风险计量的结果用于日常业务中,目前仍有待长期实践总结经验。
中国版巴三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要严格:
1、资本充足率方面:
(1)中国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
(2)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巴塞尔委员会未规定。
(3)过渡期,中国要求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巴塞尔三要求2013年初开始实施,2018年底达标。
2、杠杆率:中国是4%,巴塞尔三是3%。
巴塞尔协议3的变化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最低的普通股比例从2%%。最低的一级资本比例从4%上升至6%,%,增加0-%的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1%的资本要求。
2、引入杠杆率,一级资本/总暴露>=3%。
3、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 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资本充足率CAR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 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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