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二0一三年八月
目录
一、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
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文件
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外的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收集: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处置: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利用: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上述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4、“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如HW08废矿物油)
5、“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如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6、“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如375-001-08)
7、“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如T,I)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本名录》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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