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
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一、《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
在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深刻变化、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形势背景下,在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的思路指引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新《安全生产法》的意义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大环境下,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是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共同性法律,全面总结了10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彰显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执政宗旨和科学发展理念,明确了安全生产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首要摆位,对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新《安全生产法》10大亮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
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四、新《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
(一)六个重大变化
1、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3、调整范围:从全社会安全生产基本法到各行各
业的法律规范。
4、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在治本。
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了负责人/管理人的
责任。
6、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二)增加十四项法律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十四项法律规定,与生产经营单位关系密切的新增项包括以下内容:
1、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新安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新安法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4、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安法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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