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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保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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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YX/(WH)AJ026-2006
批准:
审核:
编制:
A 版生效日期:2006年7月
目的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职业危害,保障女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施工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女工保护管理。
名词解释
女工保护: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除了对男女职工都必须进行的劳动保护之外,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和劳动条件对妇女肌体健康的特殊影响而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
职责
劳动人事科负责女工保护的组织工作,负责开展女工保护专项检查,负责督促女职工保护措施的落实。负责女职工权益和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负责定期组织妇女病检查,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负责组织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作业女工的确定及给予适当安排。
工程管理科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负责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工作。
安全保卫科在安全检查及日常安全巡查时,同时检查女工保护工作。督促女职工保护措施的落实。
政工部门配合开展女职工权益和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
专业公司负责女职工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工会督促行政落实女职工保护措施,开展女职工权益和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维护女职工权益,接受女职工的维权投诉,向行政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行政落实处理。
工作流程
在录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谁。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接受女职工。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女职工权益和妇女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
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孕期和产期保护
不得安排已婚待孕的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对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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