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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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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doc肇庆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肇庆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执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
第四条  责令停止批发、零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五条  决定需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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