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调查处理指南
主讲人:郑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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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一、海事调查与处理性质
(1)海事调查:根据事故的性质,从水上交通安全系统的角度出发,通过调查取证,分析“人—船—环境”诸因素与事故的关系,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诸因素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系.
(2)海事处理:在海事调查的基础上:编写海事调查报告书,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当事方的责任;对海事负有责任的人给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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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事调查与处理的性质
(1)是海事机构的一项行政法律责任
(2)是一种准行政行为
(1)是海事机构的一项行政法律责任
(2)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有关当事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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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事的分类
:指船舶之间或船舶与移动式平台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条件:(1)发生在船舶之间或船舶与移动式平台之间;(2)有接触;(3)有损害
:指船舶与固定特或浮动物发生接触,\岸壁\桥墩等.
:指一船产生的波浪,作用于他船或设施等并造成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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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船舶与礁石接触或搁置在礁石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
: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
:指船舶或设施遭受雷击\爆炸\火烧等造成损害的事故
:指船舶不论何种原因,由于舱内进水,失去浮力而致货舱或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1/2以上的事故
:在航行中发生的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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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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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事信息来源
\经营人等的海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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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事调查处理的管辖
,,以最接近事故发生地的第一到达港的主管机关负责,其它的协助调查处理
,由上级主管机关或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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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船籍港主管机关负责
,由签发证书的主管机关负责
,由交通部海事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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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机关及调查人员的权利
(1)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
(2)发生涉外海事时,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提供担保
(3)根据需要临时滞留船舶,但最长为72小时
(4)当事故船或设施发生事故手续未清时,有权禁止其离港
(5)当事故责任确定后,根据规定给予有关当事人行政处理,或根据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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