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江阴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结合江阴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阴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因开发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作为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立专门机构,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拆迁工作,并将拆迁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开发区房屋动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开发区动迁办”)负责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后,开发区动迁办根据有关规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实施拆迁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六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开发区动迁办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调查情况和所需补偿经费测算情况;
拆迁计划、拆迁期限;
补偿安置方式;
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开发区动迁办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开发区动迁办在审查时应当核实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现实状况。
第八条开发区动迁办应当对房屋拆迁项目实时动态跟踪监督管理;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江阴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受监督管理。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地点设立现场办公室。
从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并经市动迁办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上岗证书。
上岗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应当根据江阴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名录,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或拆迁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估价机构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估价结束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估价结果。
第十四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
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doc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