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
一、张某诉赵某离婚案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于1997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赵某结婚。婚后生一女,现年5岁。1998年后夫妇二人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和殴打。1999年11月13日,被告赵某因购买电视机一事,又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的母亲又插嘴干涉,致使婆媳互殴。被告赵某与其母亲一起殴打原告,原告受伤,避居娘家。11月16日,原告的父亲、哥哥等人到被告家评理。原告父兄因责问被告父母发生口角,被告当即大打出手,将原告的父亲、哥哥打伤。
事后,原告诉至人民法院,称夫妻经常争吵,被告先打我致伤,又打伤我父、兄,再则婆婆干涉,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夫权主义思想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消除封建残余观念和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但本案被告不尊重妻子的合法权益,法制观念淡薄,不仅伤害原告,而且还伤害原告亲属。人民法院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女儿归被告扶养。
[法律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为什么判决张某与赵某离婚?
二、胡某诉王某、李某婚姻纠纷
案情介绍:
某男青年王某,年幼丧母,其父再婚,他也父与继母一起生活。王某考入某名牌大学后,与同班同学李某经常一起学习,产生好感并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双方感情进一步发展,准备登记结婚。某日,李父母应邀到王家做客,经与王的父母长谈,方知王的母亲与李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李父亲与王父是亲姨表兄弟,王与李系表叔和表侄女关系。李的父母认为双方辈份不同,开始反对此事。但王、李二人感情很好,决心不顾父母反对,登记结婚。
王、李的同学胡某对李某情有独钟,非常喜欢李某,当他得知他们二人准备登记结婚时,遂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他们二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之列,不应给予他们以结婚登记,可婚姻登记人员经过详细调查后,依法为他们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发给了结婚证书。
审理及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王、李二人结婚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旁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屑,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屑。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每的旁系血亲,都是旁系血亲。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是表叔和表侄女关系,但是一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另一方属于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范围,尽管辈份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法律问题:本案中,作为表叔的王某能否和作为表侄女的李某结婚?
三、李某诉王某离婚案
案情介绍:
王某,女,某工厂工人;李某,男,市委机关干部。王某和和李某于1976年结婚,生育一女。1977年1月,李某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李某服刑期间,王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于1980年判决两人离婚,女儿由王某抚养。分给李某的那部分财产,交给王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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