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促进我省农村加快小康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的信誉和资产等情况,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小额农贷业务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贷款证》制度,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并造册登记。贷款户不得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七条办理小额农贷业务的基本程序为:信贷员入户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有资金需求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信贷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制《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农村信用社核定农户的信用额度→农村信用社填发《农户贷款证》→农户填写借款凭证(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对持证农户信用额度内的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填写借款凭证环节开始。
第二章贷款客户条件与借款用途
第八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口所在地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
第九条小额农贷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运输、经商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贷款;
(四)农户建房、治病、助学等消费性贷款;
(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户贷款证》。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
第十二条以村委会为单位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农村信用社主任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三条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包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内容。资信等级一般分为优秀、较好、一般、次级四个档次。具体评定依据和标准由各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资信评定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农户资信等级使用一年后,其评定依据发生明显变化的,资信评定小组应及时调整其资信等级。
第十五条对农户资信等级二年进行一次
审验,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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