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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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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宏基企业程序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推动公司以法治司,建立、继承和完善公司法律体系。
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权威性、可执行性。
保证规章和制度本身规范。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全体员工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第三条程序法的原则
程序法原则
(1)对企业和各分公司长期存在的问题,要以制定规章制度的形式进行解决,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得出的有效经验,应系统的总结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进行巩固。
(2)立法推动的主要负责人,应为总公司总经理,各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及职能部门经理。
(3)所有立法都应根据规章本身的范畴所指向的会议来表决。
(4)所有立法都应有指定的权威公示形式为公示标准。
(5)人力资源部是企业推动立法完善和继承的推动部门。
(6)立法表决规定应由本法规定,如果有特殊表决规则表决某项规章时,应先修改本法,再进行表决,否则按原有表决规则表决。
(7)本程序法应对具有立法权限的会议成员资格,做出增加、减少、修改规定。
(8)立法程序包括立项、起草、意见、审议表决和备案公示五个阶段。
(9)分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应确保与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冲突。
提出制度的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度草案的名称
(2)制定该项制度的目的
(3)制度的主要内容
(4)起草部门和起草负责人的组成
(5)拟完成时间
第二章立法程序
本法里所指的规章制度包括适用于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与适用于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两类。
第四条适用于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立项
适用于总公司的规章制度,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提请总公司总经理,经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立项,立项后到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备案表》(下附表①)。
起草
(1)总公司总经理为已立项的规章制度的立法负责人,总公司总经理指定规章制度起草人,由总公司总经理认可起草稿,并提交给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反馈意见。
(2)起草稿的起草,应先行进行调研(本法暂不对起草阶段的调研做具体规定,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规定),并对之前已有规章进行继承,同时参考外部类似规章和经验。
意见
(1)由总公司总经理或总公司总经理授权的人员认可的起草稿,可以由起草人发给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并进行必要的说明,同时规定反馈时间和反馈要求。待反馈反回后,起草人进行汇总。
(2)由起草人根据反馈意见修订起草稿后,提交到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表决。
审议表决
(1)进行审议表决的前提为参加人员不低于应参加人数的4/5,且总经理必须参加。表决过程每成员一票(含总经理),参加成员拥有同意和弃权。
(2)规章制度通过的条件为具有表决权人员的1/2以上同意。如投票为1/2,则由总公司总经理决定。
备案公示
(1)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规章制度,经总公司总经理签署后,起草人将具有表决权人员同意签字后生效的规章制度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由总公司企划部通过公示渠道向涉及人员公示。
(2)经总公司总经理签署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
(3)非经总公司总经理签署的规章制度视为无效。
第五条适用于分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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