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借贷,逐步培育农民的法制观念和信用意识,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人总行制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及《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设信用村(镇)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与期限向农户及个体经营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专用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证》以信用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是信用社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条件、加强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常住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同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必须以农户的生产、生活所需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资信好,能按期还本付息;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及投放顺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购置小型农机具和更新配置设施的生产费用贷款;
(三)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本着“谁受益、谁立据”的原则,严禁“私贷公用”或一户立据多户使用的错误作法。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授信额度
信用社(分社)要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不得低于5人,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会计人员,及该信用村干部和较具有权威性的社员代表组成,信用社主任(分社主任)负责组织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个体经营户小额信用贷款等级和额度的评定,以及贷款的审核发放。
贷款的最终决策权在信用社。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步骤
(一)借款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向信用社(分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逐村、组、户摸底调查了解每个申请农户家庭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经济收入、贷款情况和全年收支情况,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条件,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资信初评小组根据农户申请和评定建议对农户信用贷款等级、贷款限额进行初评;
(四)由评定委员会在初评小组初审的基础上,审定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条十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
(一)“优秀”等级标准是:
1、近两年内在信用社无逾期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
2、家庭年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人均纯收入在2500元以上;
3、自有资产占生产投资或消费所需资本金在40%以上。
(二)“较好”等级标准是:
1、有合法、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拖欠贷款本息;
2、家庭年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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