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 ----浅析小产权房现状
讲诉人墨香花海
指导教师吴爽
2015年11月20日
授课提纲: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判决无效案
小产权房屋
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判决有效案
法律地位
原因
现状
措施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未经法定征地即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联合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产。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
《房屋买卖协议》
1、小雪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某村庄内的一套房屋出售于朱某。
2、房屋售价45万元。
1、不具有正式的产权
2、不具备办理正式产权手续的条件
3、价格优势明显
朱某
小雪
发生纠纷(因房屋价格上涨,小雪以小产权房为由毁约)
事实
认知
法院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买卖双方于2010年1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双方当事人均明确在买卖诉争房屋时,对于该房屋系小产权房的事实均知情,鉴于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且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无明确预定,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小雪的诉讼请求。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案
刘某(外省籍经商人员)
王某(迎泽区郝庄镇某村村民)
1、《房屋买卖协议》王某将自己所在村于2004年4月建造的新小二楼转让于刘某。
2、房款已如数支付。
3、房屋一直未交付。
发生纠纷(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涉案的房屋系在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因该类房屋占用土地的特殊性质,村民在经本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只可将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而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
原、被告双方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因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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