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与病亡的待遇
Anne_zhao
2015-1-30
案例:?
2012年9月6日18时20分许,银河动力公司职工王某驾驶摩托车载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于2012年9月16日死亡。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王某之妻李甲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银河动力公司支付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31350元及自2012年9月始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100。
劳动争议仲裁委该如何裁决呢?
目录
工亡?
病亡?
待遇有何不同?
工亡与病亡区别
工亡
工伤原因致亡
病亡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链接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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