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业Digital Industry085电子制作小发明的明显新颖性解欣刘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100083【文章摘要】发明人搞发明创造,都希望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作为小发明这一类发明,国家提供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为使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都能够名符其实、权利稳定,审查明显新颖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研究了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审查标准,为发明人提供了借鉴和依据。【关键词】小发明;实用新型;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明显新颖性 1 明显新颖性的定义和必要性《专利审查指南》(2010 版)规定:“其一,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一般不通过检索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其二,但是,实用新型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属于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重复提交,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由此,我们可知:对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审查,文章主要是作在了“明显”上。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明显的意思是“清楚地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出或感觉到”。“清楚”不“清楚”、“容易”不“容易”是个相对的概念,每个人都存在着个体的差异,这就给审查员审查提供了一定的裁量权空间。近年来,实用新型依靠其审查手续简便、只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不进行内容上的实质审查,授权时间较短的优势,受到了广大申请人的欢迎。只要花少量的钱,即使自己的发明可能在市面上早已存在众多相同产品或早已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也通常可以拿到专利权。但这样的专利权名不副实,权利并不稳定,公众也容易受到专利证书的误导,认为这样的专利含金量很高。为避免垃圾专利扰乱市场秩序,明显新颖性亟待立法审查。2 明显新颖性的审查方法《专利审查指南》(2010 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节中进一步规定了新颖性判断基准: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尽管《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做出定义,但对于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的审查,借鉴了类似于上述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概念。以下结合一个案例加以分析。3 案例分析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一种肥皂包,其权利要求内容如下:(1)一种肥皂包,其特征在于:它设有收纳包体,收纳包体的顶部设有开口,开口上设有封口件。(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肥皂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件为拉链、粘贴带或者扣件。具体如图所示: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能均匀涂抹和合理利用肥皂的肥皂袋,具体如图所示: 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 1 的特征对照列举如下:由此可知,对比文件 1 网状袋体 2 相当于收纳包体,封口绳索 2 相当于封口件。权利要求 1 中的各个特征均被对比文件 1 披露,而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 1 的新颖性判断十分容易,没有异议。但评价权利要求 2 的新颖性时,却存在很大分歧:因为对比文件 1 中并仅公开了封口绳索这一唯一的特定结构方式,而未公开拉链、粘贴带或者扣件的构成方式。一种观点认为这些特征是本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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