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经济与贸易系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
案例1: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张A4型包装纸。
案例1: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张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张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案例1:
问: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吗?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吗?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提示
(1)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提示
(2)
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提示
(3)
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提示
(4)
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提示
(5)
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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