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传媒与肖像权
第三节传媒与肖像权
第一节肖像与肖像权
第二节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新闻媒体侵害肖像权的形式
第四节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一、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是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
肖像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形象,无法表现其内在思维与情感。
(2)肖像并非人的自然形象本身,而是自然形象的再现。
(3)肖像借助一定物理载体而存在。
二、肖像的特征
(一)可识别性、可辨认
可识别性指可以通过肖像辨认特定的自然人。
(二)专属性
肖像专属于肖像人。
(三)财产性
肖像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肖像具有商业利用价值。
三、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指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学理上认为,肖像权有三个内容:
(一)制作专有权;
(二)使用专有权;
(三)利益维护权。
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一、有肖像使用行为
二、使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三、使用以营利目的
四、无阻却违法事由
阻却违法事由
(一)新闻报道使用
1、公共利益的需要
2、肖像人默示同意
3、肖像淡化
(二)为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而使用
(三)为教学和科研需要而使用
(四)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而使用
一、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肖像
新闻媒体以管理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罪常见的方式就是在广告中使用。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广告法》规定: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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