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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 修正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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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 法律风险及防范
目录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员工拒签合同,企业如何应对
三、集团企业用工主体如何选择
四、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确定
五、企业如何实现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的用工自主权
六、劳动关系管理应当具有前瞻性
七、企业应充分利用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八、最高院审理劳动案件司法解释(四)
九、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十、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案例一:小前台“斗法”大公司
2012年10月,某外资公司招聘了一名前台接待李小姐。双方口头约定,李小姐月薪2000元。李小姐入职后的第20天,公司人事主管王先生找到李小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制式的空白合同交予李小姐,要求李小姐签字后交回人事部。第二天,李小姐找到王先生,要求公司同意其月薪为2500元,,但李小姐也以劳动合同条款未协商一致为由,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时间很快到公司发放第二个月工资的时间了。此时,李小姐委托律师致函公司,要求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李小姐双倍工资。这时,公司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处在一个非常不利的局面了。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从该条法律看,该公司由于没有与李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李小姐双倍工资。
律师建议:
签订合同需谨记
先签合同后入职
求同存异签合同
书面协议防反悔
二、员工拒签合同,企业如何应对
案例二员工拒签合同,反得双倍赔偿
昆山某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要求所有员工与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一位在南方当地招聘的驻南方办事处的售后服务人员张某,以与昆山公司签约就会将其社保关系进入昆山,其医保只能在昆山享受,不方便其就医等理由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为了维护其权利还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其社保费用以现金方式按月支付给他。后由于出差补助标准的问题,张某与公司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破裂,而后张某委托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000多元。结果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工资)。
法律后果
如员工的拒签行为成立,则企业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由于企业没有证据证明是员工拒签合同,企业应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建议
拿到员工拒签的证据
举证责任在企业
要有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注意通知的方式
新进员工可用录用函通知
谨防放任员工拒签行为的不利后果
员工拒签满1年,视同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集团企业用工主体如何选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于与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可作为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有三种情况: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经营权(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用工主体为分公司。
三无经营权,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或代表处),可接受总公司委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用工主体仍为总公司。
集团性企业,可选择不同的用工主体
防范企业用工风险
进行劳动关系管理
案例三、不同的用工主体,不同的法律后果
某外资公司的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北京设有分公司,按照公司惯例,所有员工(包括分公司员工)都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都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工资也由分公司发放。北京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统一在2009年5月31日到期。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该外资公司亏损严重,因此公司决定2009年除保留总公司外,对部分经营状况不好的分公司进行关闭,以求减少金融危机对公司的整体影响,据分析北京分公司有可能在关闭之列。为此,应如何处理北京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续签及分公司被关闭后的劳动关系处理。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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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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