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ppt保安处分概述
一、概念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二、性质综述
所谓保安处分的性质,是指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历来是新旧刑法学派争论的焦点,存在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的区别。
一元主义:保安处分与刑罚没有什么区别,二者从本质上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只是量上的差别。这是因为:
1、从目的观上看,无论是适用刑罚还是采用保安处分,都是为了保卫社会安全,二者虽然手段不同,但实际上都是殊途同归。
2、近代刑法并不以给犯人一定痛苦为目的,而是以改善感化犯人,预防再犯为其主要目的,这与保处分的特殊预防作用具有共同之处。
3、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罪刑相称,随着刑法理论的进化发展,不定期刑的出现,预示着绝对的罪刑均衡已被打破,这必将会使刑罚趋同于保安处分。
4、刑罚与保安处分在实践手段上都具有一定强制性。
二元主义:尽管在理论和立法上存在着完全以保安处分替代刑罚的倾向,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区别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区别表现在: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人;而保安处分既可以适用于犯罪人,也可以适用于非犯罪分子。
2、适用条件不同。适用刑罚必须以行为人具备犯罪构成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和可罚性为必要条件;而适用保安处分则以受处分者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为决定性要件。至于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保安处分的适用。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方法由刑事裁判机关依法裁决;保安处分既可以由刑事裁判机关裁决,也可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非诉讼裁判机关科处(也有人主张只能由法院统一科处)。
4、适用原则不同。适用刑罚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刑种、刑名、量刑幅度,根据犯罪的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而适用保安处分并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处分的种类和轻重应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处分期限的长短应视教育改善的效果而变更,从而不定期原则成为必要。
5、预防时间不同。刑罚对犯罪的预防是一种消极的、事后的处置,是国家对犯罪的已然状态的司法干预;保安处分对犯罪的预防是一种积极的、事前的预防,是国有对犯罪未然状态的超前干预。6、预防手段不同。刑罚对犯罪的预防重在制裁和惩罚;保安处分对犯罪的预防则强调教育改善。
三、种类
保安处分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比如,从适用对象上分,有对人的处分与对物的处分;从处分的强度上来分,有限制自由的处分与剥夺自由的处分;等等。纵观各国刑法,其中规定的保安处分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剥夺自由的处分,如监护、监管、矫正、收容等;(二)不剥夺自由的处分,如禁止就业,限制住所,保护管束,禁止出入酒店,放逐,驱逐出境等;
(三)财产上的处分,如没收,善行保证等。关于保安处分的各具体适用方法及适用对象,各国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此只能根据主要的规定加以说明。
对人的保安处分
对人的保安处分,又分为监禁性处分和非监禁性处分两种。其中监禁性处分主要有:
(1)保安监置。也称预防监禁、保安监禁,主要适用于已受长期刑罚的执行而未能矫正的习惯犯与常业犯,以及待刑执行完毕后仍有实施严重罪行的如杀人、放火、强盗等的虞犯者,一般为不定期,是一种隔离罪犯的保安措施。规定保安监禁的有瑞士、英国、前联邦德国。第二次世保安处分纪大战后,这种规定受到世界舆论的抨击,英国1967年已在法律中删除,前联邦德国在1969年开始全面修订的新刑法中,特别规定了一种“社会矫治”代替了保安监禁的职能。
(2)监护隔离。又称疗护处分,监护处分,是对无责任能力者或限制责任能力者所适用的旨在隔离排害和强制医疗措施。这种保安处分的对象,主要是两种人,一是无责任能力者,或精神障碍者,一是限制责任能力者,或精神耗弱者,前者,不发生刑罚执行问题,送专门医疗机构(精神病院或监护所)施行监护隔离或治疗即可,后者,如其犯罪可以减轻其刑,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科,至于何者先执行,规定有先刑罚后保安处分,或者相反。对先天喑哑人是否适用监护隔离,各国刑法规定不一,意、日等一些国家持肯定立场。监护隔离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来说,主要着眼于保卫公共安全的需要,并不要求受处分者有现实的危害行为。
(3)收容矫正。又称禁戒,是对病癖性违法犯罪者所采取的一种禁戒、强制矫正的措施,主要适用于酗酒者、嗜毒者或有其他恶癖的人。这种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是为了戒除受处分者的病癖,一是使受处分者获得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复归社会。如果矫正与刑罚并科,一般先执行矫正,后执行刑罚,或者矫正处分执行后,法院认为无再执行刑罚的必要,可免除刑罚的执行。
(4)强制劳作。又称强制工作,是对有劳动能力
保安处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