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Assessmentforbodyimpairment
ident
2002—03—11发布
200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l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评定总则
评定原则
评定时机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权利与义务
评定书
伤残等级划分
4 伤残等级
Ⅰ级伤残
Ⅱ级伤残
Ⅲ级伤残
Ⅳ级伤残
Ⅴ级伤残
Ⅵ级伤残
Ⅶ级伤残
Ⅷ级伤残
Ⅸ级伤残
Ⅹ级伤残
5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附录B(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伤残赔偿指数
附录C(规范性附录)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面部的范围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心脏功能的区分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呼吸功能障碍
呼吸功盲旨障碍程度的区分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1手感觉丧失功能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足弓结构破坏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台旨
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治疗终结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评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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