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制度。
第二条销售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
第三条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
第二节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销售部门收到票据,及时送达财务部,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部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加收利息。销售部、财务部应分别作好详细记录,备查。
第三节应收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销售货物收受支票或汇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
(五)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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