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人: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展示厅地址:
身份证号: 邮编:
联系电话: 固定联系人:
移动: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其车辆出售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委托出售车辆厂牌: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 牌照号:_____________ 公理数: 千米。
二、委托出售车辆及车辆手续详情见附件(一)寄卖车辆情况表。
三、甲方授权乙方以展厅销售方式出售车辆
四、委托日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五、委托预售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六、付款期限:车辆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变更完成。
七、付款方式:工商银行转帐。
八、过户手续包括:车主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公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过户票)、机动车购置附加税凭证、保险单(交强险、商业险)、车船使用税凭证、保养手册、使用说明书、车钥匙。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车辆全权委托乙方,并以乙方的名义代理出售,乙方为出售该车辆而采取的必要步骤(如:网络推广、纸媒广告宣传、市场活动)无须取得甲方的另外授权。
第二条甲方承诺该车辆为其合法拥有,并具备合法出售的资格。如因甲方不具备上述资格而造成的有关争议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甲方保证车务手续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法办理过户、外迁等手续变更的情况。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手续无法变更,有关争议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寄卖期间,车辆累计停放不满30天,甲方如将车辆暂时驶离乙方展厅,须向乙方提供200元网络推广费,将车辆驶回乙方展厅后由乙方退还,并按驶离时间相应顺延寄卖期,累计停放满30天,如车辆仍未售出,乙方不再收取甲方费用。
第五条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甲方有义务将车辆相关手续及身份证件交由乙方验证。
第六条委托期内车辆的验车年检、车船使用税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车辆在委托出售前,车辆违章及保险赔付都已解决完毕。
第八条如委托预售价格与车辆最终成交价不符,以最终买卖双方签署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中车辆售出价格为准。
第九条 车辆售出后,购买人将全部款项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或交由乙方冻结,乙方协助甲方与购买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所有车务手续变更完成后3日内乙方将车款交付甲方。
第十条乙方将车辆卖出后,按成交价款,收取甲方3%的中介费。如低于1000元,按1000元收取。
第十一条甲方通过乙方与购买方达成一致,并由乙方代为收取购买人定金后,甲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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