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doc郴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郴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湖南省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日期
行政法规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规章
3
湖南省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3)《湖南省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第十二条
2、事业单位备案。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1项)
1、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
(三)行政检查(共1项)
1、对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2)《湖南省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第二十条
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办法》的通知
省编办同意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湖南省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2月2日
湖南省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除遵循条例和细则规定外,还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省事业单位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拟定全省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或办法;
(二)依法保护全省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在本省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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