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胡、板胡演奏员国家职业标准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民族乐器演奏员(二胡、板胡演奏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文化艺术进步和消费观念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专业能力要求和相关知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社会文化艺术发展水平进行调节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演奏、教育、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5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鉴定比重表4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与编写和审定的人员主要有(按姓氏笔画排序):王树仁、宋飞、李恒、李继奎、周维、周耀锟、赵寒阳。
五、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批准,自2006年4月2日起试行。
1. 职业概况
职业名称
民族乐器演奏员(二胡、板胡演奏员)。
职业定义
从事中国民族传统乐器中的二胡、板胡演奏的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五级二胡、板胡演奏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二胡、板胡演奏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二胡、板胡演奏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二胡、板胡演奏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二胡、板胡演奏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从现实生活中提取丰富素材的能力;具有较强的运用声音、器乐、音符等有效地进行表述的能力;根据视觉信息和表演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熟练、准确、稳定地运用手指完成演奏的能力。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培训要求
培训期限
全日制艺术、师范院校,根据其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五级演奏员不少于300个标准学时,四级演奏员不少于350个标准学时,三级演奏员不少于400个标准学时,二级演奏员不少于400个标准学时,一级演奏员不少于400个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
具备一定的民族拉弦乐器专业知识、实际演奏能力、舞台演出经验和教学经验。培训五级、四级演奏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演奏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演奏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演奏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本级别上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培训三级以上人员的培训机构,应组成教学小组,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组长。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器乐教室,教室采光、照明、通风条件良好,除大黑板外,有录音机、录像机、CD与VCD、DVD机、电视机或电视显示屏幕、音响扩大器与音箱等电教用具;有供学员个人练习用的小琴房,每间琴房面积不小于
7平方米,琴房内备有一架钢琴、一个乐谱架,琴房要隔音,互不干扰;有一间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考试场地,场内有一高度不低于50厘米、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的小舞台,舞台有可开闭的幕布、照明灯光,考场需隔音,室内环境噪音不高于30分贝。
鉴定要求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二胡、板胡演奏职业的人员。
申报条件
1 ) 五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音乐艺术院校的中专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者。
(2) 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 参加本专业五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获得政府文化部门承认的区县级以上比赛前3个级别奖项。
2 ) 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全日制音乐、艺术、师范院校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
(2) 取得本专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 取得本专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参加本专业四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5) 获得政府文化部门承认的地市级以上比赛前3个级别奖项。
3 )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全日制音乐、艺术、师范院校相关专业研究生以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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